可以的。
一、根据2002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明确指出:“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二、拆迁安置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属于第(一)。具体所需要准备的资料有: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人必须是配偶或直系血亲,到现场办理提取时,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申请人关系证明(户口簿或结婚证);
3、如果代办人非配偶或直系血亲的话,则需要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委托;
4、房屋拆迁安置需要备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书、房地产权证、安置住房超安置费用部分的发票或收据、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5、职工个人公积金帐户在单位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带齐以上资料及证明到指定的公积金提取银行办理提取业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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