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的。
根据《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转移、提取管理规程》
第二十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四)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五)支付经济适用房、限价房购房首付款的;
(六)置换还迁房的;
(八)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
(九)职工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过高,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
(十)退休的;
(十一)出境定居的;
(十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三)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十四)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户口在本市,持续失业满2年仍未再就业的;
(十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六)管委会规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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