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租户装修时私拆承重墙致整栋楼200余户居民紧急疏散的新闻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这并非砸承重墙等危险装修行为的个例,每每听到此类事件,无不让人感到愤慨与后怕。
那么,危险装修行为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由哪些主体承担呢?我们又该如何防范危险装修行为呢?
PART 01
敲黑板:哪些装修行为不可为?
(一)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禁止实施下列装修行为: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以上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以上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二)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下列装修行为经相关部门批准方可进行:1.搭建建筑物、构筑物;2.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3.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4.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以上所列第1、2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3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4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三)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PART 02
危险装修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因砸承重墙等危险装修行为造成他人房屋开裂、墙漆脱落等损坏的,应承担承重墙加固、房屋破损修复、损失赔偿等侵权责任;如危险装修行为导致整栋楼房成为危房而不能居住的,则面临全楼栋人员房屋损失、临时住宿费用等巨额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二)行政责任
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不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处分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实施危险装修行为的人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法条链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刑事责任
危险装修行为可能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如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可能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将可能承担“坐牢”的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PART 03
危险装修的责任主体
危险装修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装修人(业主、租户等实际管理、使用人)和施工单位。租户实施危险装修行为,业主如知情而不制止,应承担责任;施工单位拥有装修方面的专业知识,即便是听从装修人的要求而实施拆承重墙等危险装修行为的,也应承担责任;物业公司如果未尽到装修监管、安全提示、巡查、制止等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PART 04
如何防范危险装修行为的发生
1.拟进行装修的业主或租户,应详细了解房屋结构,咨询相关专业人士进行装修设计,并选择正规的装修公司,避免因危险装修行为而导致经济赔偿,遭受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的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2.物业公司应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制定业主装修监管制度,对装修行为实时进行巡查、监督,发现危险装修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向街道、住建局、房管局等政府部门报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五条:“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3.其他业主应对他人的装修行为多留心。感觉装修动静较大,或自家房屋有开裂、墙漆脱落现象时可到装修现场查看,发现他人有拆承重墙等危险装修行为时,可以第一时间出面制止,并向物业公司、房管局、住建局等单位、部门反映、投诉,以防止损害结果扩大。
法条链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来源: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湖南高院 作者: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