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城东法院受理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目标。
孙某欲装修自己的房屋,找到了西宁某装修公司并与之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了开工日期、竣工日期、装修款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合同生效后,孙某向西宁某装修公司给付了部分装修工程款,并回到房屋内检查施工情况,发现房屋装修工程质量不达标,同时存在多项未施工的情况,已经导致工期延误。孙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施工合同并由装修公司赔付各项费用共计9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组织协商,但双方对施工事实存在较大争议,调解工作一时难有进展。开庭前,法官再次组织调解,仔细倾听原、被告的诉求,耐心释法说理,引导双方缓和情绪。最终在法官的沟通协调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解除施工合同,由被告赔偿原告6000元,为案件画上圆满句号。
法官后语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秉持诚信原则,遵守合约承诺,按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不仅会失去诚信经商的立身基础,还需赔偿损失或承担违约责任,得不偿失。
来源:湟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