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弘扬法治精神,营造良好的法治社会环境,加强住宅小区综合治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遏制违法建设,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本市住宅小区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整治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知个人未经规划许可不得在住宅小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不得实施危害房屋主体结构安全的改建、扩建行为。
二、正在进行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停止建设并立即自行拆除,及时消除违法后果:已建成投入使用的违法建设应当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执法部门将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三、严禁物业服务企业参与、支持、纵容违法建设行为。
四、严禁装饰装修企业和个人以装饰装修之名,为有关房屋实施违法建设施工。
五、存在违法建设的房屋依法不得办理房屋首次登记、移交登记、抵押权登记等不动产登记事项。
六、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对利用违法建设进行经营活动的,不得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等审批或备案手续。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将依法撒销许可。
七、对不按要求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当事人依法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八、对阻碍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有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实施、参与、包庇违法建设以及阻挠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或拒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党员和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执法部门将抄告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人员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十、欢迎广大居民积极监督、举报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监督举报电话:12345。
特此通告。
市城镇房屋建筑违法建设
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