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黄山市消协公布2015年度十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并对案例进行点评分析,为消费者维权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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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近日,投诉人李女士反映于8月份在城区某装修公司预交了1万元的装修定金,当时和商家说好如果设计效果图不满意就全额退款,后来装修公司出了几次效果图,李女士都不满意,要求退款,而装修公司却不同意了,遂投诉到屯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希望能全额退回装修订金。
【处理过程及结果】
在接到该投诉后,屯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非常重视,立即对李女士反映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该投诉存在两个问题:1、李女士与装修公司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对装修定金的给付没有明确约定,只在收据上写明“装修定金(出图后一周内不满意全额退还)”;2、双方口头约定“在一周内出图,李女士在出图后一周内明确是否满意”,而实际情况是装修公司并未在一周内交付效果图,李女士在一周后看到效果图表示不满意时,装修公司承诺将进行修改至李女士满意为止,李女士并未阻止。李女士的态度导致了装修公司认为该效果图还是可以补救的,于是又请了杭州总部的设计师进行了多次修改,中间也曾多次征询李女士的意见,耗时一个多月,最终双方在个别细节、报价上还是不能达成一致,导致了李女士最终要求退款。
在掌握了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后,我局工作人员耐心地与双方进行了沟通,李女士认为,装修公司只是设计、修改了几次图纸,理应全额退款;而装修公司认为,现在早已过了一周时间,且装修公司也为设计这套效果图耗费了大量的人力与时间,定金不能退。在经过工作人员多次做工作后,最终考虑实际情况,在扣除装修公司发生的人工费、成本费、材料费的基础上,退回李女士5000元整,设计效果图归李女士所有。
【案例评析】
该案例中,虽然商家在收据上写明“装修定金”但并不符合《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的:“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依照《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该案例中,经营者没有以合同书或其它有形的形式约定,商家仅在收据上面标注“装修定金”,缺少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合同基本内容,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形式要件,因此消费者交付的1万元不应属于定金范畴。
在该案例中,既然已排除了1万元不属于“定金”范畴,就应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到双方的权利责任进行退还。
(黄消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