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法官在收到案件材料后
立即向各方了解情况
李冬认为
装修前已将设计图向物业公司备案审查,物业公司同意后才开始动工,主要责任不在自己,现已主动将淋浴与马桶拆除,已整改完毕。
物业公司称
在审查李冬房屋的装修方案时,因其提供的图纸不清晰,才通过该装修方案,在接到业主的反映后,已积极和住建部门及李冬沟通,争取协商解决。
“调解对于解决邻里纠纷更有利,法院判决容易,但是判决后的邻里关系修复就没那么容易了。”承办法官江静说道。
江静法官通过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案件展开全面调查,发现被改建的房间原为衣帽间,改建后虽已拆除淋浴、马桶设施,但仍有水箱,具备卫生间功能,且改建房间正对楼下住户的衣帽间及中央空调。
周宇、陈杰担心李冬日后将卫生间复用,还是希望李冬能将改建处恢复原状。承办法官与特邀调解员组织当事人现场调解,耐心与当事人沟通协商、进行释法明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现房屋已整改完毕,这起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本案中,李冬对房屋布局进行改变,将卫生间设置于他人卧室衣帽间上方,其行为有悖于社会普遍善良风俗,已超出相邻权利人之间的必要、合理容忍度。同时,卫生间、衣帽间在设计、施工中对防水、给排水、检修设施的要求有明显差异,李冬的改建行为将增加楼下业主房屋渗水、漏水的风险。装修自己的房屋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但装修不能损害别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如果给相邻方造成妨害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此外,物业应履行监督职责,本案中,物业公司未对李冬的装修方案进行认真审查,导致纠纷发生,应承担相应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在为小区业主进行装修备案时,务必认真审查,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容易存在“隐患”的装修方案,应及时提示业主进行更改,既可有效预防后续损害发生,也能维护业主的共同权益。
法官提醒:邻里之间的和谐相处既与个人的幸福感息息相关,又关系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在行使自己的权利的同时应避免对他人造成妨害,如出现纠纷应理性协商积极沟通解决,坚持以和为贵,真正做到“与邻为德、与邻为善、与邻相助、与邻为乐”,同建和谐美好的居住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第九百四十五条 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
业主转让、出租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业主需要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第5.4.4条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以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决定,遵守公序良俗,维护良好邻里关系,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在外墙开设门窗、破坏外立面,改变设计图纸确定的卫生间、厨房位置;
(二)侵占或者损坏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法搭盖建筑物、构筑物,挖掘房屋地下空间;
(四)擅自改变规划用途,将住宅、车位(库)、储藏间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五)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和抛掷杂物,高空抛物;
(六)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
(七)堆放杂物以及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八)损坏消防设施,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或者消防登高面等消防场地;
(九)损坏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装置或者治安防范设施;
(十)从事妨碍业主正常生活的经营活动;
(十一)乱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违规布设电动车充电装置;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饲养动物;
(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业主、物业使用人饲养犬只的,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携犬出户时,应当束犬链牵引,携大型犬出户时,还应当为大型犬配戴嘴套。
第五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十二小时内告知业主委员会或者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并根据管理规约的规定采取临时管理措施;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在十二小时内报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进小区调查核实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
来源:闽侯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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