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法律权威,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达旗人民法院依法对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请广大群众对以下被执行人进行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0477-5215740
被执行人:王军
身份证号码:1527221973****4918
执行案号:(2022)内0621执恢433号
执行标的:662624.66元
被执行人:王军
身份证号码:1527221973****4918
执行案号:(2022)内0621执恢432号
执行标的:662642.89元
被执行人:郭伟
身份证号码:1527221987****211X
执行案号:(2022)内0621执恢419号
执行标的:38437.02元
被执行人:王俊玲
身份证号码:1527221964****2144
执行案号:(2022)内0621执恢419号
执行标的:38437.02元
被执行人:郭文清
身份证号码:1527221961****2116
执行案号:2022)内0621执恢419号
执行标的:38437.02元
被执行人:杨满贵
身份证号码:1527221954****2413
执行案号:(2022)内0621执恢417号
执行标的:2867153.2元
被执行人:崔毛女
身份证号码:1527221959****2426
执行案号:(2022)内0621执恢417号
执行标的:2867153.2元
被执行人:赵拴柱
身份证号码:1527221975****2415
执行案号:(2022)内0621执恢417号
执行标的:2867153.2元
被执行人:张香
身份证号码:1527221977****5528
执行案号:(2022)内0621执恢417号
执行标的:2867153.2元
被执行人:武义
身份证号码:1527221966****2431
执行案号:(2022)内0621执恢417号
执行标的:2867153.2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责令上述人员必须遵守如下规定:以下被执行人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达旗人民法院决定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责令你(单位)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我院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来源:鄂尔多斯之声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