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书林 通讯员 张 婷 刘哲祝 靖 东)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对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三年半或缓刑的刑罚,依法追缴全部违法所得17.54万元,并处罚金17.54万元。在随后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判决5名被告人在媒体上发表公开道歉信并支付赔偿,用于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公益事业。
自2018年始至2021年8月期间,克拉玛依某房地产开发建设企业员工张某利用个人职业便利,以为业主查询房产情况和房屋确认单为由,从相关单位非法窃取公民个人信息3万余条,并将公民个人信息贩卖给克拉玛依某装修公司经理华某(另案处理),从中获利5000元。随后,华某将所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全部提供给该公司销售经理天某,用于招揽业务。天某通过打电话方式不断向市民推销装修业务,又将这些信息分别出售给马某、郑某等5人,非法获利9.2万元。马某获得这些信息后,通过个人关系从赵某处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并进行汇总,将其全部信息再次转卖至尉某等7人,从中非法获利2.75万元。
克拉玛依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赵某作为房地产企业员工利用工作便利充当“行业内鬼”,攫取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获取非法利益,构成犯罪。被告人天某等人明知非法泄露、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违法,出于追逐个人私利目的,仍然实施侵权行为长达3年之久,造成公民个人信息被侵犯,严重扰乱了社会正常秩序。对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到三年半或缓刑的刑罚,依法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来源: 人民法院报